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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共有场地设停车位 停车费归谁所有?(刚在今日头条看到的.)

发表于2015-01-23

住宅小区的停车位问题,是目前我国物业管理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车位之争”在房地产开发商、小区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时有发生。

案情概要:

2013年3月,某物业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为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公司在实施物业管理过程中,占用小区内业主共有的场地设置地上收费停车位,小区为此召开临时业主大会,形成《业主大会决议》,要求物业公司返还已收取的停车费,物业公司拒绝返还。业主委员会诉至法院主张停车费5万元属全体业主共有。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被告认可所设置地上停车位系占用业主共有的场地,故小区地上停车位应为全体业主共有。被告利用地上停车位所获得收益应当返还全体业主,但应扣除被告合理的管理成本及合理利润。故判决物业公司将剩余停车费3万元返还全体业主。

汪宇律师评析:

小区地上车位,建造于小区地上空间,是为了满足临时停放车辆而设置的车位。地上车位又分两种,一种是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车位,一种是开发商在规划外新增车位。《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因此,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新增的车位,且占用了公共土地,则属于小区业主共有。

对于车位、车库的处置以及车位出租的收益,如果是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而对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所收取的停车费收益,扣除物业公司合理的管理成本及合理利润后,应返还全体业主。

(第131期)

来源: 大江晚报

http://m.gmw.cn/toutiao/2015-01/23/content_10399970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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